造价鉴定项目业务总结——以合肥某拆改工程项目为例
发布时间:2025-03-11资料来源:点击:0
一、案例背景
受广州仲裁委员会委托,广咨国际对《合肥某拆改工程施工合同》的结算进行工程造价鉴定。
该合同主要内容包括
拆除部分:原售楼部室内所有砖墙(除楼梯间部分砖墙)、所有精装修地面墙面天棚、门窗、水电管线、首层和二层的南立面和东立面外墙等;
新建部分:售楼部室内砖墙、南立面和东立面首层二层外墙、门窗、售楼部内防火门、室内粗装修、外墙涂料、楼梯栏杆、水电安装工程等。
该鉴定案情摘要:2019年12月双方当事人签订《合肥肥东碧桂园售楼部拆改工程施工合同》,约定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总承包建设,该工程于2020年9月通过竣工验收。双方在施工合同文件第二册条款中约定,合同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,合同暂定金额为186.66万元。
项目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,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结算款为510.68万元。
二、鉴定意见
鉴定意见包括确定性意见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。
1.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,应作出确定性意见。
2.当鉴定项目或鉴定事项内容客观,事实较清楚,但证据不够充分,应作出推断性意见。
3.当鉴定项目合同约定矛盾或鉴定事项中部分内容证据矛盾,委托人暂不明确要求鉴定人分别鉴定的,可分别按照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证据,作出选择性意见,由委托人判断使用。
三、鉴定过程的问题及解决方法
1. 拆改工程量及金额如何确定:提供的资料不齐全,无拆改前全部原状图。
问题分析:该项目为拆改工程,涉及大量拆改工程,但提供的资料中仅有主体的局部拆改前原状图,在发函询问后,发现鉴定申请人并无全部资料,而鉴定被申请人则拒绝回应。
解决办法:在提供的资料无法准确计取该部分金额的情况下,合理将该部分归入选择性鉴定意见,意见书表明拆改为事实存在,原合同(单价合同)中有工程量及金额,将此部分金额写入选择性鉴定意见,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。
2. 外墙装饰装修(含拆除修复部分)及砌体内墙面抹灰作法明确,无法计取相关金额。
问题分析:外墙为新建部分墙体及部分墙体拆改后修复,但图纸中并无明确作法,砌体墙内墙面也存在相关情况,在发函询问后,但收到的回复仅为鉴定申请人一方提供,为依据现场原有的作法,但无法提供相关图纸类的依据。
解决办法:在仅收到一方提供的资料,且无法提供其他事实性依据的情况下,无法计取该部分金额,合理将该部分归入选择性鉴定意见,意见书中将鉴定申请人申请的金额纳入了选择性鉴定意见,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。
3. 签证流程与合同约定不一致。
问题分析: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证应由施工、监理、建设单位三方签字,并盖章确定且须经过建设单位内部网上流程,过程应对签证工程量及金额进行审核明确,但实际收到的资料中存在多种情况,大部分签证仅有施工、监理及建设单位项目部签名,并无提供盖章,且网上流程中仅明确了签证相关事实,未对金额进行核对,甚至有部分签证,无任何一方签字章。
解决办法:基于专业认知,将签证分为不同情况,如有施工、监理及建设单位签名部分,应当合理推断该部分签证为事实存在,对相关工程量及金额进行审核,将该部分金额归入推断性意见,而对于部分签证无任何一方签字明确的,归入选择性意见,最终由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。
四、鉴定结果
依据《司法鉴定通则2016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)、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》(GBT51262-2017)等鉴定法规及规范,本项目最终鉴定意见为:
(一)确定性鉴定意见部分金额为218.78万元,该部分为合同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。
(二)推断性鉴定意见为:135.79万元,该部分为现场签证内容。
(三)选择性鉴定意见为:54.57万元,该部分为资料不齐全,施工范围不明确,工程量无法确认的相关内容。
五、鉴定中注意的问题
仲裁鉴定中,作为第三方,须遵循公平公正原则、对任何工程问题应收集双方的意见反馈,但在无法收集全部信息的情况下,应严格按照专业操守,利用专业知识对相关信息作出合理建议。
作者简介
汤鉴添 投资造价咨询事业部副部长,高级工程师。